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第六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增列的赤字,可以通过在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平衡。 第十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